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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06:20:47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 作者:M6米乐官网 分类:产品中心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详见“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中的相应内容。

  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如下: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459,283,6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5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6,889,254.48元,占当年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2.75%。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已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主要从事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性能化、功能化的材料整体解决方案,是国内规模最大、客户覆盖最广的改性塑料企业之一。拥有聚烯烃系列、聚苯乙烯系列、工程材料系列、可生物降解系列等多种产品平台,公司产品种类丰富、性能优异、质量稳定,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电、汽车、5G通讯、电子电气、光伏、医疗、轨道交通、家居建材、安防、快消等行业,与国内外众多知名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公司针对改性塑料技术形成了独特的核心技术体系,开发出了多种行业先进的创新材料,得到行业内的广泛认可。根据产品特性,公司的产品可以分为低散发材料、增强复合材料、高稳定阻燃材料、免喷涂材料、健康防护材料、特色功能材料、可生物降解材料、特种工程材料等特色产品。

  每月采购部门根据公司月度销售计划并结合原材料库存、到货周期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原材料采购计划,同时确定其安全库存标准,并实时监控原材料的领用情况,及时调整后续采购计划。

  公司主要根据下游客户的订单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根据不同客户、不同牌号产品的要求,公司会采用不同的产品配方以满足产品性能的要求。

  销售部门接到客户订单并评审通过后会将需求信息输入到系统中,生产规划部门根据系统中订单信息组织生产,生成排产计划,最终由各生产车间按照计划安排生产。

  公司采取直销的销售模式,即公司直接与最终用户签署合同和结算货款,并向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公司下游客户对于产品性能要求不同,公司产品具有定制化的特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C制造业”中的“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根据2018年发布的《战略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属于“3新材料产业”之“3.3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之“3.3.1高性能塑料及树脂制造”。

  高分子改性材料作为新材料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国家重点鼓励和发展的行业,近年来受到多项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蓄势待发,世界主要国家争相寻找创新的突破口,而工业创新,材料先行,材料科学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外溢性,其创新和发展往往能带动其他产业实现革命性的创新和突破,是技术革命的重要基础和催化剂,一直受到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将新材料产业定性为战略性产业之一,通过大力推动新材料产业发展,弥补基础工业短板,增强发展底气,更可通过基础创新找寻新的产业发展动力,对做强中国制造具有重要意义。改性塑料作为有机高分子新材料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新材料行业,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和导向,为改性塑料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国务院“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顺应新材料高性能化、多功能化、绿色化发展趋势,推动特色资源新材料可持续发展,加强前沿材料布局,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工程需求为导向,优化新材料产业化及应用环境,加强新材料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新材料应用水平,推进新材料融入高端制造供应链。

  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的要求。2021年1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发布《石油和化学工业“十四五”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中提到“石化行业在大力提升产业创新自主自强能力时,要尤其加快化工新材料产业发展。重点突破高端聚烯烃、工程塑料、高性能氟硅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电子化学品、生物基及可降解材料以及己二腈、高碳α-烯烃共聚单体、茂金属催化剂等关键原料。重点优化提升聚碳酸酯、聚甲醛等工程塑料,特种树脂及可降解材料,碳纤维、对位芳纶等高性能纤维,全氟离子交换膜、高通量纳滤膜、锂电池用隔膜等膜材料产品性能”。

  此外,2020年以来,国内禁塑、限塑政策频频发布,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将禁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包装袋、塑料餐具及一次性塑料吸管、住宿类一次塑料制品等,进一步限制了不可再生塑料的应用。可降解塑料因环保和使用体验度高成为替代一次性塑料的首选,在“碳达峰”、“碳中和”要求下,可实现碳循环平衡的生物基可降解塑料有望得到大力发展。

  改性塑料最早起源于国外,我国改性塑料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伴随“以塑代钢”、“以塑代木”的不断推进和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改性设备及技术不断成熟,整个改性塑料工业体系亦不断完善,有力推动了塑料加工业从以消费品为主到快速进入生产资料领域的重要转型,大大促进了塑料加工业的升级与发展。改性塑料在阻燃性、强度、抗冲击性、韧性等方面的性能都优于通用塑料,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包括家电、汽车、通讯、电子电气、医疗、轨道交通、精密仪器、家居建材、安防、航天航空、军工等领域。

  ①家电领域。家电行业是改性塑料行业最重要的下游产业之一,改性塑料拥有出色的安全、无毒、节能环保、抗菌抗霉变等性能,能满足人们对家电轻量化、健康化的需求。改性塑料主要被用于制造家电的壳体、叶片、外饰等部件。一方面,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家电的国内市场迅速扩大,另一方面,我国家电业出口持续增长,在全球家电行业的地位持续提升,已成为我国全球化程度较高的行业之一。国内外市场需求促进着我国家电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带来上游改性塑料行业需求的快速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我国主要家电品类(包括空调、家用电冰箱和彩电)产量达到4.93亿台。自2017年至2021年我国主要家电产总量稳步增长,从3.86亿台增加到4.93亿台,年均增长率达到5.54%。

  ②汽车领域。改性塑料在汽车行业应用广泛且历史长远。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人们对汽车材料轻质、节能、环保等要求日益提高,改性塑料材料凭借其密度低、强度高、成型工艺性能良好的特点,在汽车内饰、外饰、电子电气以及动力总成等各方面均得到了广泛应用。

  我国汽车产量连续10年位居全球前列,汽车产量由2012年的1927.62万辆增长至2021年的2652.80万辆。虽然我国汽车产销量在全球领先,但由于人口基数大,国内人均汽车保有量相对国际市场仍然较低。根据公安部、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末我国人均汽车保有量为0.21辆,而根据世界银行对截至2019年各主要国家人均汽车保有量统计数据,英国为0.58辆、日本为0.59辆、德国为0.59辆、美国为0.84辆。我国人均保有量与发达国家比仍然有一定差距,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汽车保有量有较大增长空间,国内汽车市场仍有较大发展潜力,这也意味着上游车用改性塑料的需求空间较大。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已成为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发展的交汇点,并伴随着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出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的战略目标,因此新能源汽车已成为汽车产业转型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784万辆,占汽车总量的2.60%。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640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81.63%。2021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295万辆,占新注册登记汽车总量的11.25%,与上年相比增加178万辆,增长151.61%。

  近五年,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数量从2017年的65万辆到2021年的295万辆,呈高速增长态势。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将会同时带动新能源、新材料、通信产业以及汽车电动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燃油汽车整车重量每减轻10%,燃油效率可提高6~8%;每减少100kg,百公里油耗可降低0.3~0.6L,百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可减少约5g;对纯电动汽车而言,整车重量降低10kg,续驶里程可以增加2.5km。由于改性塑料材料本身密度低、强度高的特点,通过改性技术的进步从而逐步实现“以塑代钢”已成为汽车轻量化的主要技术路线之一,改性塑料材料的需求也持续上升。

  随着汽车产销量稳步上升以及汽车轻量化趋势发展,预计改性材料在汽车领域需求量将保持良好的上升势头。

  同时,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其下游应用在不断拓展中。改性塑料已广泛应用在国计民生的各个层面,是新材料产业的重要板块,在化学工业领域中具备较强发展潜力,未来国内改性塑料行业发展空间广阔。

  市场需要量大:改性塑料在阻燃性、强度、抗冲击性、韧性等方面的性能都优于通用塑料,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包括家电、汽车、通讯、电子电气、医疗、轨道交通、精密仪器、家居建材、安防、航天航空、军工等领域。家电、汽车是其中最大的两个应用领域,同时,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以及国家禁塑令相关政策的发布,其下游应用在不断拓展中。改性塑料已广泛应用在国计民生的各个层面,是新材料产业的重要板块,在化学工业领域中具备较强发展潜力,未来国内改性塑料材料的行业发展空间广阔。

  进口替代需求量增大:规模内资企业方面,我国产能超过十万吨的改性塑料生产企业数量较少,与大型外资企业相比,内资改性塑料生产企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技术、规模等方面。随着近年来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增加,且部分内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在技术方面内资企业与大型外资企业的差距逐渐缩小。此外,内资改性塑料生产企业在生产成本控制、客户需求响应、市场反应效率等方面相比外资企业天然具备优势,因而在国内也占据了重要的市场地位。部分企业以研究开发功能化、高性能化的产品为抓手,逐步替代进口需求。

  主要技术门槛较高:改性塑料的下游应用领域较为广泛,而不同场景的应用往往对改性塑料材料的性能提出不同的要求,因此改性塑料行业对于企业在配方、工艺方面的研发能力要求较高。企业必须能够根据下游客户的不同需求和质量标准,在配方设计、产品供给和下游工艺参数配置等方面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稳脚跟并谋求发展。在改性塑料的配方设计中,树脂原料或改性助剂在品种或数量上的细微变化或可引起最终产品性能的巨大变动,能否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研发设计出适合的材料配方,是行业龙头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重要核心竞争力之一。

  资金要求高:改性塑料行业资金壁垒较高。一方面,公司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持续的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以满足客户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均主要为大规模集团企业,公司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需求也较高;此外,公司同样需要资金用于扩建产能实现规模化生产,以降低成本并提高市场影响力。多方面的资金需求,对新进入企业的资金实力将形成一定的挑战。

  除此之外,下游市场的更新迭代速度通常较快,对改性塑料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同样提出了较高要求,企业需要持续不断通过技术创新推出满足下游市场需求的产品。对于改性塑料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除与企业的人才储备与研发投入相关之外,更需要企业在行业内的持续不断摸索与耕耘,积累足够的经验。因此,在短时间内,行业内的后来者难以与业内已形成技术优势及规模优势的企业相抗衡。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要从事高性能改性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经过多年的发展,凭借扎实的研发实力、优良的产品质量和卓越的服务能力,已成为国内改性塑料领域的龙头企业之一。近年来,公司通过不断的技术和市场经验积累,公司整体研发实力和产品更新迭代能力居于行业前列,产品技术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同时,通过向特种工程材料以及可生物降解材料领域布局,正逐步形成产业链一体化。目前,公司与下游各应用领域的头部客户均已开展深入合作,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在家电领域,公司客户范围涵盖了美的、TCL、海信、海尔、创维、奥克斯、飞利浦、惠而浦、松下、冠捷、BOE、惠科、博西华、长虹、LG、富士康、康冠及万和等国内外众多知名企业,占据行业领先地位。报告期,为响应国家碳中和战略,实现环保减排目标,同时也迎合家电产品外观绚丽多彩的设计风格,公司扩大研发投入,材料技术持续创新,大力推广PCR环保可回收材料、免喷涂材料等,已在家电全品类上应用推广,家电领域营收规模持续增长。

  在汽车领域,公司产品凭借轻量化、低气味、低碳排放、智能座舱、精致美学的技术优势,在国内众多知名汽车企业的内外饰、电子电气以及动力总成等零部件方面均得到了广泛应用。报告期内,公司汽车领域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4.70%,客户包括上汽大众、一汽大众、上汽通用、长安福特、广汽本田、广汽丰田、比亚迪、吉利、长城、东风小康、奇瑞、江淮等知名汽车企业。

  随着全球节能减排的趋势大增,新能源汽车及汽车轻量化已成为汽车行业整体的发展方向。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布局新能源汽车市场,全力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整车材料开发与推广,实现新能源领域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目前,公司已与多家国内外知名新能源车企展开了全方位深度合作,包括上汽大众、上汽通用、比亚迪、吉利、奇瑞、江淮等,产品已获准认可并应用于前述客户的多款新能源汽车。同时,公司也不断开拓新势力车企客户,与蔚来、小鹏、威马、金康、合众、零跑等国内外知名车企展开深入合作,并稳定批量供货。

  在细分市场领域,公司通过在工程材料及特种工程材料的技术创新和下游市场拓展,与客户在材料应用特性、进口替代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报告期具体开展情况如下:

  5G通讯方面,公司的产品已通过华为、爱立信、京信、摩比及通宇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测试或认证,并已实现不同规模的供货;电子电气方面,公司与富士康、福斯罗、春风动力、三花等客户建立了良好客户关系,持续保持稳定供货;手机领域方面,公司与传音、中兴、闻泰、华勤、龙旗等多家手机主机厂及配套厂商开展合作并实现供货;光伏领域方面,公司已与多家行业头部企业开展合作,产品在隆基、晶澳、晶科、阿特斯、正泰已完成性能测试,目前正推进认证工作。

  报告期,公司新取得授权发明专利16项,累计获得授权发明专利62项,累计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14项。同时,报告期内,公司获得了多项国家级、省部级奖项,包括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安徽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行业级科技进步奖、安徽省专利奖和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技术需求奖等,公司综合竞争优势稳居行业前列。

  “十四五”是我国产业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作为“十四五”的开端之年,2021年新材料开始走向高速发展阶段。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于2021年5月发布的《化工新材料产业“十四五”发展指南》中明确指出,要加大国内化工新材料产业的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力,要求至“十四五”末,我国化工新材料的自给率要达到75%。

  改性塑料下游应用行业众多,需求多样化、产品定制化特点显著。随着下游各行业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对改性塑料的技术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人类社会在经历了“以塑料代替金属、木材”的阶段后,目前正处于“以可降解材料代替不可降解塑料”的发展阶段。从原料端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依赖程度、塑料制品处置时造成的污染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可生物降解材料是能够替代传统塑料的一种绿色环保材料。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限塑禁塑”政策出台时间较早,可生物降解材料行业的起步时间较早;在国内,可生物降解材料行业的早期业务以进口关键原料进行材料生产及下游制品制造为主;由于制品价格偏高,难以在国内形成规模化的终端应用市场,因此制品主要销往国外市场。但是,随着我国环保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近年对“限塑禁塑”时间表的明确,国内终端应用市场得以成型并进一步发展,可生物降解材料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得到了极大的拓展。

  除了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国内企业在可生物降解材料生产技术上的不断突破,为这一行业在国内的自主可控发展扫除了技术上的障碍和关键原料对国外依赖的隐患。自此,我国可生物降解塑材料具备了形成“原料生产—制品加工—产品应用—废弃物降解”的全产业链的基础,极大地推动了可生物降解材料在我国的应用。

  随着通信、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家居、光伏、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行业的兴起,下游市场对材料性能要求将不断提升。目前我国的高端改性塑料特别是特种工程材料对外依存度仍然比较高,进口替代趋势愈发显著,具有低密度、高刚性、高韧性、高温、低挥发性的高端改性塑料产品的应用会越来越广。

  新兴行业的市场需求也会催生更多的高品质改性塑料需求,改性塑料行业创新发展力度将会持续增加,高标准要求和差异化的高端改性塑料应用需求将快速增长。 同时,应用需求的增长也推动着改性技术的发展,除了传统的增强、阻燃等技术的持续发展,复合改性技术、特殊功能化、合金协同应用技术也在不断增加,改性塑料产业呈现改性技术多元化、通用塑料工程化、工程塑料高性能化等趋势。

  我国的“禁塑令”持续升级,政策密集推行,以及“双碳”战略目标,市场对可生物降解材料的需求日益增加,国内可降解塑料产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我国可降解塑料未来市场空间巨大。

  除此以外,受社会环保意识的提升和国家政策的引导,市场对环境友好、低碳节能、可回收可降解的改性塑料需求也在不断提升,高性能环保改性塑料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提升,特别是低气味、免喷涂等技术要求可能会覆盖整个产业链的上下游。随着我国的制造产业对供应链的建设愈发重视,要求供应链稳定、可靠,强调自主可控,这也为我国的改性塑料产业创造了新的机遇,随着市场机遇和国家产业的支持,我国改性材料产业将再上新台阶,出现一批可以和国际大型企业匹敌的优秀企业。同时,技术同质化、缺乏自主研发能力、产品品质低劣的企业也将面临被市场逐步淘汰的局面,产业集中度逐步提高将成为整体趋势。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和电动汽车动力电池、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领域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框架和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资源环境责任,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目标要求,重点产品的再生原料使用比例达到20%。

  4.1 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90,093.29万元,同比增长18.85%,在家电、汽车及其他细分领域市场的销售均实现稳步增长。公司不断稳固在家电领域的市场份额,全年实现销售收入292,056.21万元,同比增长19.81%;汽车领域实现销售收入106,064.06万元,同比增长24.70%,特别是报告期持续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材料的研发投入,公司成功进入国内外多家新能源车企供应链体系并实现批量供货;伴随着公司针对客户差异化需求的精准研发及产品市场应用的推广,公司在包括5G通讯、光伏、电子电气、安防、可生物降解等细分领域的产品应用场景不断增加,实现销售收入66,643.22万元,同比增长64.50%。

  同时,公司围绕现有主营业务,对包括可生物降解材料、特种工程材料以及弹性体材料等符合国家战略大方向和未来市场发展趋势的产品进行提前布局,逐步形成产品产业链一体化。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通股份”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议案》,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市场价格洽谈确定审计报酬。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公司支付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审计费用为130万元。

  2022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最终协商确定。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足够的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议案》的内容。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要求。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条件,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能力。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议案》。

  董事会认为: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足够的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议案》的内容。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1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将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实施问答》中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公司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颁布的《实施问答》,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问答》要求,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应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应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而做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内容。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内容。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圆融”)及其子公司、重庆会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会通”)、安庆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会通”)以及会通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会通”)。

  ●本次预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05,522.81万元,全部为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和资金安排,为子公司广东圆融及其子公司、重庆会通、安庆会通和上海会通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为其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具体担保方式与期限,根据届时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额度为2022年度公司预计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取决于被担保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实际借款金额。在未超过年度预计担保总额的前提下,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在公司全资子公司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

  上述子公司在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公司拟在上述额度内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子公司执行董事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间及担保方式等。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前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尚需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本次授信及担保事项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需要,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正常且持续经营的子公司,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是结合公司2022年度发展计划,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而做出的合理预估,所列额度内的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权,公司正常、持续经营,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的内容。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22,000.00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43.05%及130.77%。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5,522.81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20.46%及62.1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担保。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荣群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参股公司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立思”)聚乳酸项目进度需要,李荣群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离职后李荣群先生将担任普立思总经理职务,负责普立思的日常经营工作,将不再担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荣群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857,14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9%。李荣群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李荣群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李荣群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暨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王灿耀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研发工作,任期为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王灿耀,男,198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福州大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硕博连读毕业于福州大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专业并取得博士学位。2008年7月至2014年3月,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经理;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任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发总监;2018年12月至今,任公司研发总监;2021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灿耀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324,82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416%,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会通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2年3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监事会职能,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积极推进监事会决议的实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根据2021年度的财务运行情况编制了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监事会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的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整体运营情况,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内容。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59,283,63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889,254.48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当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2.75%。本次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监事会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的资金需求和未来的实际情况,能够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四)审议通过《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允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未发现参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足够的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议案》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监事会认为: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八)审议通过《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预计产生的关联交易主要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购销行为,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九)审议通过《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是结合公司2022年度发展计划,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而做出的合理预估,所列额度内的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权,公司正常、持续经营,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十)审议通过《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事宜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2年度,公司拟在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为其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9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事项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和资金安排,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需要所作出,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事宜的议案》的内容。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

  公司委托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以202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购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2]第020136号)。监事会认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购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的内容。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范执行,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有效,起到了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编制了《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维护了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1821号)。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监事会认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及相关附件。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