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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官方网站: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及更正公告(下转D42版)

发布时间:2022-06-14 06:06:27 来源:m6米乐在线登录 作者:M6米乐官网 分类:产品中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科创公函〔2022〕0131号《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中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线年年度报告》中风险因素进行了补充,经事后审核及公司自查,发现《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部分内容披露不准确和填写错误的情况,现对《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本次内容的补充及更正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具体补充及更正的情况如下:

  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中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行业风险补充披露: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年产40,000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了全面论证,但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销售渠道拓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的客观因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产能将对公司产品销售构成一定的压力。

  公司战略是打造闭环型的塑料循环产业,其中涉及绿色塑料的生产、租赁运营、回收、再生、裂解等多个环节,实现这一宏伟蓝图所需的预计总投资额较大、投入周期较长。因此,公司前期仅搭建小批量生产以及小范围租赁运营,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积极引入外部投资人,不排除将部分项目列为再融资募投项目的可能。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投入约1.24亿元,后续主要以前期所产生的利润再投入为主,母公司不再追加投资。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每年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大幅增加。若因项目管理不善或产品市场开拓不力而导致不能如期产生效益或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则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将提高固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加大公司经营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投入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因此,公司在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受股本摊薄影响可能会出现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国内的塑料循环行业还是个新兴行业,参与者不多,模式简单,规模较小,还没有企业形成行业影响力,属行业早期发展阶段。行业发展主要面临的问题有国民环保意识不足、相关管理法规和行业标准缺失、资源回收率低、行业技术进步缓慢、与国外同行差距较大等。

  公司于报告期内因收购龙华化工、冠臻科技、普立隆等股权形成的商誉约14,915.62万元,其中冠臻科技经商誉减值测试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7,040.27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商誉账面价值仍有8,559.11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个会计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龙华化工、冠臻科技、普立隆未来业绩大幅下滑,不排除将再次发生商誉减值的可能。

  公司于报告期内因收购龙华化工、冠臻科技、普立隆等股权形成的商誉约14,915.62万元,其中冠臻科技经商誉减值测试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7,040.27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商誉账面价值仍有8,559.11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个会计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收购标的的经营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标的公司无法保证核心人员稳定性,现金流或经营利润持续恶化或明显低于形成商誉时的预期,则存在商誉减值迹象,上市公司需进一步计提商誉减值损失,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可能存在的商誉减值风险。

  (三)“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之“(一)主营业务分析”之“(1)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分销售模式情况”

  (四)、“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之“(一)主营业务分析”之“(7)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之“B.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58,878.73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22.31%;其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0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0%。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40,491.23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17.08%;其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0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0%。

  (五)“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之“(五)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六)“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之“(七)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除上述补充及更正内容外,公司原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受影响,补充及更正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因本次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感歉意,今后,公司工作人员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和理解,以及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校对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商誉减值风险:公司于报告期内因收购龙华化工、冠臻科技、普立隆等股权形成的商誉约14,915.62万元,其中冠臻科技经商誉减值测试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7,040.27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商誉账面价值仍有8,559.11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个会计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收购标的的经营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标的公司无法保证核心人员稳定性,现金流或经营利润持续恶化或明显低于形成商誉时的预期,则存在商誉减值迹象,上市公司需进一步计提商誉减值损失,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可能存在的商誉减值风险。

  ●产能扩大带来的销售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年产40,000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了全面论证,但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销售渠道拓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的客观因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产能将对公司产品销售构成一定的压力。

  ●固定资产折旧增加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每年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大幅增加。若因项目管理不善或产品市场开拓不力而导致不能如期产生效益或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则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将提高固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加大公司经营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投入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因此,公司在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受股本摊薄影响可能会出现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进入新行业的风险:国内的塑料循环行业还是个新兴行业,参与者不多,模式简单,规模较小,还没有企业形成行业影响力,属行业早期发展阶段。行业发展主要面临的问题有国民环保意识不足、相关管理法规和行业标准缺失、资源回收率低、行业技术进步缓慢、与国外同行差距较大等。

  ●投资规模较大的风险:公司战略是打造闭环型的塑料循环产业,其中涉及绿色塑料的生产、租赁运营、回收、再生、裂解等多个环节,实现这一宏伟蓝图所需的预计总投资额较大、投入周期较长。因此,公司前期仅搭建小批量生产以及小范围租赁运营,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积极引入外部投资人,不排除将部分项目列为再融资募投项目的可能。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投入约1.24亿元,后续主要以前期所产生的利润再投入为主,母公司不再追加投资。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科创公函〔2022〕0131号《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会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续督导机构”)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问询函中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并作出回复。回复中楷体加粗部分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补充披露或修改的部分,由于涉及商业敏感信息,公司申请对不同客户毛利率等数据进行了豁免披露。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问题1、关于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下滑。年报显示,年报显示,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25.42亿元,同比增长32.08%;扣非归母净利润1,553.99万元,同比下滑90.23%。公司磷化工、改性塑料粒子、改性塑料制品等主要产品毛利率下滑是业绩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请公司:(1)分产品列示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主营业务、相关业务模式、销售产品类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对于销售金额变化较大的,并说明原因;(2)结合主要产品原材料价格上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量化分析单位产品材料成本的变动,并说明业绩下滑的原因和合理性;(3)补充就主要产品毛利率下滑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并说明主要产品毛利率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可能,如是,请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

  (一)分产品列示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主营业务、相关业务模式、销售产品类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对于销售金额变化较大的,并说明原因

  注3:上述表格不披露具体客户对应的营业成本及毛利率,系因为涉及公司商业机密,披露可能引起客户和竞争对手比对价格,使公司在商业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注2:力升集团包括:保利高塑胶制品(广西)有限公司、东莞保利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力升树灯(河源)有限公司、利冠工艺制品(河源)有限公司、基利连塑胶工艺(东莞)有限公司、POLYGROUPTRADINGLIMITED、东宝塑胶制品(广西)有限公司。

  注3:格兰仕集团包括:中山格兰仕工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格兰仕商贸有限公司、格兰仕智能家电(广东)有限公司。

  注6:上述表格不披露具体客户对应的营业成本及毛利率,系因为涉及公司商业机密,披露可能引起客户和竞争对手比对价格,使公司在商业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注3:上述表格不披露具体客户对应的营业成本及毛利率,系因为涉及公司商业机密,披露可能引起客户和竞争对手比对价格,使公司在商业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韩国JINFU(现全称为NANJINKOREACO,LTD):成立于2017年,系韩国LGE的合格供应商。于2017年建立合作关系,公司子公司常州奥智在其协助下进入韩国LGE的全球供应链体系。

  韩国三星电子:系著名韩国跨国集团三星集团(英文:SAMSUNG)的子公司。公司PS扩散板进入韩国三星电子体系的过程如下:

  (二)结合主要产品原材料价格上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量化分析单位产品材料成本的变动,并说明业绩下滑的原因和合理性;

  2021年主要原材料PP、PC、PS、PE、溴化物等均价格持续上涨,以下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各主要树脂原料的海关进口价格情况:

  如上表所示,同行可比上市公司尽管营业收入有所增长,但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使得毛利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归母净利润亦均大幅下降。聚石化学的毛利率降幅与同行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处于合理的范围。

  上述三个表格可知,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占比80%以上,故原材料价格变动对毛利率变化影响较大,2021年由于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使得2021年各产品的单位成本及其中的直接材料成本占比均较2020年有所上升。

  综上所述,由于2021年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使得行业普遍出现营业收入增加而毛利率大幅下降进而利润下降的情况,因此公司的业绩下滑非个例,具备合理性。

  (三)补充就主要产品毛利率下滑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并说明主要产品毛利率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可能,如是,请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

  2022年初因疫情反复、国际政局不稳、全球通胀带来了供应链问题、石油能源暴涨、消费者购买力下降等风险,公司将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利润空间。其一、公司将开展期货衍生品业务,通过套期保值的方式锁定订单利润。其二、通过集中规模采购增强议价能力,以销定采锁定原材料成本。其三、向上游产业延伸发展,例如通过收购无卤阻燃剂的上游供应商龙华化工稳定黄磷带来的价格波动,例如通过投资建设20万吨聚苯乙烯(PS)稳定公司扩散板、导光板业务的利润水平。

  2021年,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发达国家采取货币宽松政策、石油价格持续大幅上升等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树脂原料持续上升。2022年主要原材料价格有所回落,因此公司预计2022年主要产品毛利率将有所回升。尽管如此,仍存在国内疫情持续反复、俄罗斯与乌克兰的战争局势未明朗等不利因素,不排除原材料价格继续上升进而导致产品毛利率进一步下滑的可能。

  公司已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中披露“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供应不稳定的风险”:公司的原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大,短期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可能导致公司利润下滑。受疫情影响原材料运输供应受阻,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安排,短期内影响公司利润。公司大多数原材料市场供应充足,数量和质量均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其价格波动幅度主要受国内外宏观经济、供需状况等因素影响。其中,原油系公司主要原材料PP、PE、PS等通用树脂材料的源头,其价格走势决定了下游化工产品的主要成本,通过产业链层层传导并最终影响公司产品成本。由于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节日灯饰、电子电器、电线电缆、汽车、液晶电视、医疗卫生等领域,下游行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因此,一旦原材料价格骤然上涨,将导致产品成本上升无法完全、及时传导给下游客户,导致产品毛利率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复核2019年、2020年、2021年收入成本明细表,并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公司了解前五大客户销售增长的原因;

  4、获取2020年及2021年采购明细表,并对采购数据进行统计,与海关进口价格走势进行对比;

  8、对本年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发票、销售合同及出库单,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9、执行细节测试审计程序,获取与内销、外销收入的确认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送货单、出口报关单、提单等检查是否存在虚构业务;

  10、获取并复核会计师关于客户函证控制表,函证程序包括对客户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以及报告期内的销售额进行函证。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的会计师函证回函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11、查阅2021年年度报告关于风险因素的披露及经营计划中关于“产品毛利率下滑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的披露。

  (1)公司主要产品的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变动不存在重大异常,具备合理性;(2)2021年主要产品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公司及同行可比上市公司的业绩均大幅下滑,具备合理性;(3)公司已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产品毛利率下滑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及“毛利率可能下降”的风险提示。

  1、复核2019年、2020年、2021年收入成本明细表,并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公司了解前五大客户销售增长的原因;

  4、获取2020年及2021年采购明细表,并对采购数据进行统计,与海关进口价格走势进行对比;

  8、对本年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发票、销售合同及出库单,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9、执行细节测试审计程序,获取与内销、外销收入的确认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送货单、出口报关单、提单等检查是否存在虚构业务;

  10、对客户实施函证,函证程序包括对客户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以及报告期内的销售额进行函证。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的回函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11、查阅2021年年度报告关于风险因素的披露及经营计划中关于“产品毛利率下滑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的披露。

  2、2021年主要产品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公司及同行可比上市公司的业绩均大幅下滑,具备合理性;

  3、公司已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产品毛利率下滑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及“毛利率可能下降”的风险提示。

  问题2、关于国内国外毛利率差异。年报显示,公司国内业务毛利率15.26%,同比减少4.35个百分点;国外业务毛利率17.15%,同比减少13.77个百分点。请公司:(1)结合国外产品类型和销售价格等,说明国外业务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国内外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21年1月1日起应用新的收入准则,将与销售相关的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将销售相关的运输费剔除出营业成本后(与2020年保持一致),2021年的外销收入毛利率为19.93%,较2020年下降下降10.99%个百分点。

  上表可知,2021年外销毛利率大幅下降主要源于三个方面:(1)原有业务(阻燃剂、改性塑料粒子及PS扩散板)因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导致毛利率下降;(2)2021年新增外销贸易类及其他类(如磷化学、卫生材料、电线电缆等)外销收入,该等新业务的外销收入毛利率较低。

  因阻燃剂、贸易、其他类业务的外销销售收入占公司总外销收入的比例较低,故重点分析占比较高的改性塑料粒子及PS扩散板的境外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上表可知,改性塑料粒子和PS扩散板的外销毛利率大幅下降主要系因为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导致单位成本相应大幅增加。

  上表可知,公司国内外业务结构不一致,国外业务以改性塑料粒子及PS扩散板为主,占比达到80.57%;国内业务则以改性塑料粒子、贸易及其他类业务为主,占比达到86.28%,因此国内外业务结构不一致是毛利率变动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2、阻燃剂、改性塑料粒子在国内外的毛利率变动不一致是国内外业务毛利率变动差异较大的另一重要原因

  上表可知,阻燃剂、改性塑料粒子在国内外的毛利率变动不一致是国内外业务毛利率变动差异较大的另一重要原因。

  阻燃剂方面,公司内销与外销产品结构不存在重大差异,外销和内销的单位成本差异不大,且由于2021年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内外销的单位成本均由2020年约1.3万元/吨上涨至2021年1.5至1.6万元/吨。

  因此,2021年阻燃剂内外销的毛利率变动差异较大主要在于国内外的销售单价变动趋势不一致:内销方面,由于公司的无卤阻燃剂产品在国内市场具备较强的竞争力,故议价能力较高,因而销售单价随着成本上涨而有所提价,一定程度上保证内销毛利率的稳定;外销方面,外销系采用美元进行定价和结算,尽管2021年美元计价的外销单价在成本上涨的情况下有所提价,但2021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持续下跌及2020年汇率水平较高,导致换算为人民币的销售单价基本保持不变,从而导致2021年外销的毛利率较2020年下降8.10个百分点。

  改性塑料粒子方面,外销与内销的细分产品品类有所不同。外销系以灯饰类塑料为主,近两年占比均达90%以上;内销系以家电类、汽车类及线%,在内外销的单位成本变动趋势相近的情况下(2021年外销的单位成本较2020年增加26.68%,2021年内销的单位成本较2020年增加24.75%),不同种类的内外销销售定价差异导致不同种类的改性塑料粒子毛利率变动存在不一致情况:(1)以灯饰类塑料为主的外销收入,毛利率由2020年28.66%下降至2021年15.66%,下降13个百分点,一方面系因为单位成本随原材料价格上涨而上涨,另一方面系因为灯饰类塑料粒子的订单周期较长,且系2020年第四季度与境外客户锁定2021年以美元结算的供货价格,尽管有所提价,但2021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持续下跌及2020年汇率水平较高,导致换算为人民币的2021年销售单价仅较2020年上升7.17%,低于成本上涨幅度,使得外销毛利率大幅下降;(2)以家电类、汽车类及线缆类塑料为主的内销收入,毛利率由2020年23.66%小幅下降至2021年20.03%,主要系公司的家电类、汽车类及线缆类塑料粒子在国内市场有一定的议价能力,销售单价随成本上涨而有所提价,使得内销毛利率降幅不大。

  综上所述,由于国内外业务结构不同及改性塑料粒子国内外销售的细分种类不同,导致国内外业务的毛利率变动存在较大差异。

  3、获取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明细账,通过抽样核查境外销售收入对应的原始单据,如出库单据、提单、出口报关单等;

  6、获取公司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外管局申报金额明细以及境外销售收款明细账,抽取样本,检查境外销售收款对应的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原始资料,确认境外销售资金划款的真实性;

  (2)因国内外业务结构不同、外销存在汇率影响及改性塑料粒子国内外销售的细分产品种类不同,综合导致国内外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具备合理性。

  3、获取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明细账,通过抽样核查境外销售收入对应的原始单据,如出库单据、提单、出口报关单等;

  6、获取公司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外管局申报金额明细以及境外销售收款明细账,抽取样本,检查境外销售收款对应的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原始资料,确认境外销售资金划款的真实性。

  2、因国内外业务结构不同、外销存在汇率影响及改性塑料粒子国内外销售的细分产品种类不同,综合导致国内外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具备合理性。

  问题3、关于贸易收入。年报显示,原材料贸易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81亿元,同比下降1.16%,毛利率为2.91%。请公司:(1)披露报告期内贸易收入的主要供应商、客户的工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以及主要从事的贸易业务类型;(2)分供应商、客户,补充相关贸易的业务模式,并说明公司在其中起主要责任人角色还是代理人角色;(3)结合前述贸易的业务模式,补充公司收入确认方式(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以及收入确认的具体金额;(4)补充旗下从事贸易业务的主体近三年来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净利润、扣非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以及净资产;(5)结合盈利情况、人员配置、以及公司相关业务协同的角度,说明持续开展贸易业务的主要原因及必要性,是否与科创板属性相匹配。

  (一)披露报告期内贸易收入的主要供应商、客户的工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以及主要从事的贸易业务类型

  (二)分供应商、客户,补充相关贸易的业务模式,并说明公司在其中起主要责任人角色还是代理人角色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区分公司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要取决于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包括企业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是否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结合以上原则,按报告期内供应商、客户的不同类型,结合行业的交易惯例,公司相关贸易的业务模式的情况如下:

  1、公司属于主要责任人情形①:公司从上游供应商(如大型石化厂)直接采购材料,供应商提供了提单或作为物权转移的凭证,公司可以凭提单取得相应货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下游客户时,凭提单确认物权转移,此种情形下,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属于主要责任人,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2、公司属于主要责任人情形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在客户尚未支付货款前,即使客户已收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公司。客户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由公司解决。同时,货物的定价权由公司决定,不受上游供应商的影响。此种情形下,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属于主要责任人,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3、公司属于代理人: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原材料由供应商直接送往客户处,同时公司开立给供应商的送货委托书上注明了“客户收货即为公司收货”,或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权利归属。此种情形下,公司在向客户转让货物前前并未取得相关存货的控制权,属于代理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三)结合前述贸易的业务模式,补充公司收入确认方式(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以及收入确认的具体金额

  按照前述,公司收入确认的方式包含了总额法和净额法。2021年公司通过总额法确认贸易收入金额26,482.15万元,通过净额法确认贸易收入1,630.19万元,合计28,112.34万元。

  (四)补充旗下从事贸易业务的主体近三年来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净利润、扣非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以及净资产。

  (五)结合盈利情况、人员配置、以及公司相关业务协同的角度,说明持续开展贸易业务的主要原因及必要性,是否与科创板属性相匹配。(下转D42版)